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
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申请低保待遇,由其所在地的社区或者镇政府初审,并将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区民政部门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区分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并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低保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人均收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对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收人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低保期间,应该参加其所在的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最终解释权为加区民政局: 2125209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200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