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税收扶持政策:
1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2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利用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合同期限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最长期限为 3 年的税收优惠);
3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合同期限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 30% 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最长期限为 3 年的税收优惠);
4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经贸、财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合同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最长期限为 3 年的税收优惠)。
( 1 )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富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1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手续外,只需提供身份证和住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个体经营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办理临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T' 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经销的商品被抽检质量时,免收抽检费用;
3,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生产和经销的名优商品予以重点保护,纳入全省打假维权网络。
三、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服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 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 国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需提供小额贷款的,可按政策规定程序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在 2 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