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再就业优惠证》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002 年 9 月 30 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三)申请。下岗失业人员由原企业出具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 张,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向社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
(四)审核。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将核实结果张榜公示 3 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报加区就业局审核。
(五)发放。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加区就业局组织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六)《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七)(再就业优惠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持证者本人、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未实现再就业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组织于每年 1 月份到当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
(八)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手续,《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待被招用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手续。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九)《再就业优惠证》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跨区域实现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再就业所在地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对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发证机构予以没收。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