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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移送和归口管理制度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区民政局和当事人所在乡(社区)负责调处。
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当事人所在乡(社区)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当事人所在乡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当事人所在乡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区建设局负责调处。
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区环保局负责调处。
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区交通局和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负责调处。
9、医疗方面矛盾纠纷,由区卫生局负责调处。
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局和有关部门、相关乡(社区)负责调处。
11、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查。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和有关部门、相关乡(社区)负责调处。
12、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区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3、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乡(社区)的矛盾纠纷,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访中心进行调处。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区中心组织力量实行逐级责任倒查,提出建议,由区综治、组织、监察等部门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实行综治一票否决,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2、常驻中心人员在接访受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中心向所在单位及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
3、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由中心报请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调解员学习培训和管理制度
1、建立全区调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及二十户调解信息员花名册。
2、每季举办—期全区调解员政治业务知识培训,推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调解信息员政治业务学习。
3、调处中心每周举行一次工作总结会,每月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和政治业务学习。
4、村(居)、企事业单位选聘调解员,必须经调访中心考察批准;调整调解员,必须及时向调访中心报告。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接访调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访领导组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6)自杀事件。
调解员纪律
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调解服务;
2、不准在接待和调处过程中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推诿;
3、不准徇私枉法,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不准在调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请、礼品或提供的其它利益;
5、不准超时限调解或久调不决;
6、不准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损害当事人名誉;
7、不准在调处过程中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8、不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相串通,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加格达奇区调访室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定期召开调委会成员会议,分析本村(居、企)矛盾纠纷情况,向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乡(社区)调访室汇报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
3、受理并及时调处本村(居、企)一般性的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纠纷,及时乡向乡(社区)调访室上报移送;
4、认真调处好乡(社区)调访室分流指派的案件;
5、发现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主动及时进行调解,并快速向乡(社区)调访室或区社会矛盾调访中心上报;
6、做好调解工作台帐,调解案件,一案一档;当场调结的,及时做好追记。
加格达奇区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加格达奇区调访室纪律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调解员认可。
2、调解员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员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应当接受继续调解或者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解决纠纷
加格达奇区调解员守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调处矛盾纠纷。
2、调解员与矛盾纠纷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3、严格遵照调解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4、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5、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吃请和收礼。 |